日前,兴城检察院提起一起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该院诉讼请求全部得到法院支持,判决潘某、王某犯非法狩猎罪,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共同赔偿生态环境损失人民币21900元,在省级媒体上就非法狩猎犯罪行为发表赔礼致歉声明,该判决已经生效。该案是葫芦岛地区办理的首例野生动物保护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是首例公益诉讼案件赔偿经济损失并公开赔礼道歉声明的案件。
2019年7月10日至2019年7月24日之间,潘某、王某二人共6次在兴城市某村与村交界处的大地上利用“立网”、“方鸟类叫声”“引诱”等手段非法捕获灰头椋鸟,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经查,其二人共非法狩猎73只灰头椋鸟,俗称“大铁雀鸟”,指名亚种(学名Sturnus malabaricus malabaricus),被列为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列入《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2012年濒危物种红色名录ver3.1-低危(LC)。
本案由公安机关以非法捕猎罪移送到兴城检察院,刑检部门发现线索后第一时间移送到公益诉讼部门,收到线索后,主管检察长高度重视,多次与公安机关、物价部门沟通,多方查找相关依据,兴城市公安局根据国家林业局第46号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出具了情况说明,这些灰头椋鸟总价值21900元。
兴城检察院认为,潘某和王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方法非法狩猎,严重侵犯国家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制度,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侵权责任。目前,该案的民事判决部分现均已履行完毕。
据悉,该院建立行政违法线索内部移送机制,加强民行公益诉讼部门与刑检、控申部门之间在线索移送、调查取证、出庭应诉等方面的协调配合,建立案件协作机制,形成公益诉讼保护合力,不断拓展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来源。
野生动物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是大自然赋予人类的宝贵财富。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启动公益诉讼,进行经济追责,不仅能够有效震慑、预防和减少此类犯罪,还能使更多的人参与到生态环境保护中来,共同守护青山绿水。
作者:刘欢
图片:李卓、王晓慢
日前,兴城检察院提起一起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该院诉讼请求全部得到法院支持,判决潘某、王某犯非法狩猎罪,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共同赔偿生态环境损失人民币21900元,在省级媒体上就非法狩猎犯罪行为发表赔礼致歉声明,该判决已经生效。该案是葫芦岛地区办理的首例野生动物保护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是首例公益诉讼案件赔偿经济损失并公开赔礼道歉声明的案件。
2019年7月10日至2019年7月24日之间,潘某、王某二人共6次在兴城市某村与村交界处的大地上利用“立网”、“方鸟类叫声”“引诱”等手段非法捕获灰头椋鸟,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经查,其二人共非法狩猎73只灰头椋鸟,俗称“大铁雀鸟”,指名亚种(学名Sturnus malabaricus malabaricus),被列为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列入《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2012年濒危物种红色名录ver3.1-低危(LC)。
本案由公安机关以非法捕猎罪移送到兴城检察院,刑检部门发现线索后第一时间移送到公益诉讼部门,收到线索后,主管检察长高度重视,多次与公安机关、物价部门沟通,多方查找相关依据,兴城市公安局根据国家林业局第46号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出具了情况说明,这些灰头椋鸟总价值21900元。
兴城检察院认为,潘某和王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方法非法狩猎,严重侵犯国家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制度,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侵权责任。目前,该案的民事判决部分现均已履行完毕。
据悉,该院建立行政违法线索内部移送机制,加强民行公益诉讼部门与刑检、控申部门之间在线索移送、调查取证、出庭应诉等方面的协调配合,建立案件协作机制,形成公益诉讼保护合力,不断拓展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来源。
野生动物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是大自然赋予人类的宝贵财富。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启动公益诉讼,进行经济追责,不仅能够有效震慑、预防和减少此类犯罪,还能使更多的人参与到生态环境保护中来,共同守护青山绿水。
作者:刘欢
图片:李卓、王晓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