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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山区人民检察院在全市率先适用“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

  时间2022-06-27

近日,连山区人民检察院积极落实《葫芦岛市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检察部在办理一起故意伤害审查逮捕案件中坚持为民司法,努力探索创新,与公证部门密切协作,在全市率先成功适用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

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是指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属有赔偿意愿且有赔偿能力,但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的诉求没有得到满足,或因双方矛盾激化等原因未能达成和解协议,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属将赔偿保证金提存至公证机构,以此保障被害人获得民事赔偿,减少犯罪嫌疑人非必要羁押,化解社会矛盾的办案制度。

孙某与被害人王某因琐事产生矛盾,将其打伤,经鉴定,王某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葫芦岛市公安局以故意伤害罪对孙某提请批准逮捕。提讯其间,孙某称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但因对方索要赔偿金额过高未达成和解。经查实,该案由民间纠纷引发,孙某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该案符合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适用条件。承办检察官迅速启动保证金提存制度,积极与孙某家属沟通协调,对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进行释法说理,使其家属了解到该制度的适用是为了更好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据提存制度相关要求,经孙某家属申请,承办检察官与公证部门多次沟通、协调,最终孙某家属顺利在葫芦岛市连山公证处提存赔偿保证金。

本案的成功办理,是对轻微刑事案件无羁押必要的积极尝试,对正确适用刑罚,促进刑事和解,减少、转化社会对立面,推动诉源治理具有积极意义,也是我院全面贯彻宽严相济,依法准确适用“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生动体现。  


近日,连山区人民检察院积极落实《葫芦岛市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检察部在办理一起故意伤害审查逮捕案件中坚持为民司法,努力探索创新,与公证部门密切协作,在全市率先成功适用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

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是指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属有赔偿意愿且有赔偿能力,但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的诉求没有得到满足,或因双方矛盾激化等原因未能达成和解协议,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属将赔偿保证金提存至公证机构,以此保障被害人获得民事赔偿,减少犯罪嫌疑人非必要羁押,化解社会矛盾的办案制度。

孙某与被害人王某因琐事产生矛盾,将其打伤,经鉴定,王某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葫芦岛市公安局以故意伤害罪对孙某提请批准逮捕。提讯其间,孙某称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但因对方索要赔偿金额过高未达成和解。经查实,该案由民间纠纷引发,孙某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该案符合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适用条件。承办检察官迅速启动保证金提存制度,积极与孙某家属沟通协调,对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进行释法说理,使其家属了解到该制度的适用是为了更好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据提存制度相关要求,经孙某家属申请,承办检察官与公证部门多次沟通、协调,最终孙某家属顺利在葫芦岛市连山公证处提存赔偿保证金。

本案的成功办理,是对轻微刑事案件无羁押必要的积极尝试,对正确适用刑罚,促进刑事和解,减少、转化社会对立面,推动诉源治理具有积极意义,也是我院全面贯彻宽严相济,依法准确适用“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生动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