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检察动态

连山区人民检察院成功办理全市首例高空抛物案件,

  时间2022-07-11

近年来,高空抛物事件不断发生,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及财产利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高空抛物现象也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自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起,“高空抛物罪”正式入刑,无疑为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在我院办理的一起高空抛物罪案件过程中,被告人于某在其租住的房间内与朋友发生口角,为了发泄情绪,被告人于某将空啤酒瓶从卧室窗户抛掷楼下,将被害人刘某停放在楼下的轿车前风挡玻璃砸碎。经鉴定,该车实际车损价值1000余元。


经我院审查后认为,被告人于某从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之规定,应当以高空抛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件承办检察官能动履职,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工作,认真了解双方当事人赔偿谅解情况,并根据被告人于某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提出量刑建议。

下一步,本院将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在打击违法犯罪的同时持续关注案件背后折射出的社会教育意义,以案促教,引导人民群众树立杜绝高空抛物的法治理念,加大宣传力度,把法律知识真正传送到百姓“心中”,用实际行动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

                             供稿人:第二检察部 杜扬  刘晓涵


近年来,高空抛物事件不断发生,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及财产利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高空抛物现象也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自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起,“高空抛物罪”正式入刑,无疑为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在我院办理的一起高空抛物罪案件过程中,被告人于某在其租住的房间内与朋友发生口角,为了发泄情绪,被告人于某将空啤酒瓶从卧室窗户抛掷楼下,将被害人刘某停放在楼下的轿车前风挡玻璃砸碎。经鉴定,该车实际车损价值1000余元。


经我院审查后认为,被告人于某从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之规定,应当以高空抛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件承办检察官能动履职,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工作,认真了解双方当事人赔偿谅解情况,并根据被告人于某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提出量刑建议。

下一步,本院将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在打击违法犯罪的同时持续关注案件背后折射出的社会教育意义,以案促教,引导人民群众树立杜绝高空抛物的法治理念,加大宣传力度,把法律知识真正传送到百姓“心中”,用实际行动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

                             供稿人:第二检察部 杜扬  刘晓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