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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成“被告”,莫名变“老赖”

  时间2025-09-16


康某秀在购买高铁票时,得知自己被限制高消费,被列为了失信被执行人。这令她十分崩溃,几经辗转查询了解到,这竟然源于一起自己毫不知情的诉讼纠纷……

康某秀为B公司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却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购销合同,后又被卷进一起买卖合同纠纷,经法院主持调解,B公司分公司需偿还A公司货款及利息,因无可供执行财产,康某秀作为B公司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被限制高消费。经连山区检察院依法监督,法院再审撤销原调解书,B公司分公司不对案涉所欠货款承担责任。

王某甲借用B公司分公司施工资质和名义从C公司承揽工程建设项目。20148月,王某甲代表B公司分公司与A公司签订购销合同。A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供货,B公司分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共计134499.68元。201510月,A公司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为由向连山区法院起诉,同月申请追加C公司为被告,请求判令四被告偿还货款及利息,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201511月,经连山区法院主持,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四被告按期给付货款、违约金及逾期利息。20161月,A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B公司、B公司分公司、王某甲及C公司无银行存款、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67月作出终结执行裁定。2018年,康某秀向连山区法院申请再审,法院以超过申请期限为由不予受理。202510月,康某秀向连山区检察院申请监督,认为B公司分公司被冒名参加诉讼,本案为虚假诉讼。

根据康某秀反映情况,承办检察官立即开展调查核实。通过调阅审判、执行卷宗,发现该案卷中调解笔录中显示王某乙作为B公司、B公司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参与调解,但卷宗中并未收录上述公司对其的授权委托书,另法院邮寄送达诉讼文书地址与真实地址不一致,执行程序中未向B公司分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而这些直接导致康某秀对本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毫不知情。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承办检察官调取企业档案登记资料,B公司分公司因逾期未年检于201311月被吊销营业执照,与A公司签订购销合同时,已无经营资格;合同加盖的B公司分公司印章无备案码,王某甲在没有授权委托的情况下代表B公司分公司签字。

真相终于水落石出:A公司与B公司分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真实性、有效性存疑,康某秀对诉讼过程全程不知情,连山区法院据此作出的调解书基本事实不清,B公司分公司被冒名应诉情况属实。

20252月,连山区检察院以民事调解书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诉讼程序违法等情形,且调解内容侵害企业合法权益,损害司法秩序,依法向连山区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同年7月,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撤销原调解书,作出再审民事判决,由王某甲向原告A公司支付货款、利息及违约金,B公司、B公司分公司及C公司不对案涉所欠货款承担责任。




康某秀在购买高铁票时,得知自己被限制高消费,被列为了失信被执行人。这令她十分崩溃,几经辗转查询了解到,这竟然源于一起自己毫不知情的诉讼纠纷……

康某秀为B公司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却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购销合同,后又被卷进一起买卖合同纠纷,经法院主持调解,B公司分公司需偿还A公司货款及利息,因无可供执行财产,康某秀作为B公司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被限制高消费。经连山区检察院依法监督,法院再审撤销原调解书,B公司分公司不对案涉所欠货款承担责任。

王某甲借用B公司分公司施工资质和名义从C公司承揽工程建设项目。20148月,王某甲代表B公司分公司与A公司签订购销合同。A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供货,B公司分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共计134499.68元。201510月,A公司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为由向连山区法院起诉,同月申请追加C公司为被告,请求判令四被告偿还货款及利息,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201511月,经连山区法院主持,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四被告按期给付货款、违约金及逾期利息。20161月,A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B公司、B公司分公司、王某甲及C公司无银行存款、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67月作出终结执行裁定。2018年,康某秀向连山区法院申请再审,法院以超过申请期限为由不予受理。202510月,康某秀向连山区检察院申请监督,认为B公司分公司被冒名参加诉讼,本案为虚假诉讼。

根据康某秀反映情况,承办检察官立即开展调查核实。通过调阅审判、执行卷宗,发现该案卷中调解笔录中显示王某乙作为B公司、B公司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参与调解,但卷宗中并未收录上述公司对其的授权委托书,另法院邮寄送达诉讼文书地址与真实地址不一致,执行程序中未向B公司分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而这些直接导致康某秀对本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毫不知情。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承办检察官调取企业档案登记资料,B公司分公司因逾期未年检于201311月被吊销营业执照,与A公司签订购销合同时,已无经营资格;合同加盖的B公司分公司印章无备案码,王某甲在没有授权委托的情况下代表B公司分公司签字。

真相终于水落石出:A公司与B公司分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真实性、有效性存疑,康某秀对诉讼过程全程不知情,连山区法院据此作出的调解书基本事实不清,B公司分公司被冒名应诉情况属实。

20252月,连山区检察院以民事调解书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诉讼程序违法等情形,且调解内容侵害企业合法权益,损害司法秩序,依法向连山区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同年7月,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撤销原调解书,作出再审民事判决,由王某甲向原告A公司支付货款、利息及违约金,B公司、B公司分公司及C公司不对案涉所欠货款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