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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首例 轻微刑事案件试用“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

  时间2022-06-27

6月8日上午,我院刑事检察一部首次采用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办理一起故意伤害审查逮捕案件,这也是全市首例采用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办理的刑事检察案件。


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是指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属有赔偿意愿且有赔偿能力,但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的诉求没有得到满足,或因双方矛盾激化等原因未能达成和解协议,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属将赔偿保证金提存至公证机构,以此保障被害人获得民事赔偿,减少犯罪嫌疑人非必要羁押,化解社会矛盾的办案制度。

孙某在与朋友吃饭过程中,与被害人王某产生矛盾,孙某将王某打伤,经鉴定,王某构成轻伤二级。葫芦岛市公安局以故意伤害罪对孙某提请批准逮捕。提讯其间,孙某称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但因对方索要赔偿金额过高未达成和解。经查实,该案由民间纠纷引发,孙某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该案符合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适用条件。承办检察官王囡在院领导的指导下,迅速启动保证金提存制度,积极与孙某家属沟通协调,对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进行释法说理,使其家属了解到该制度的适用是为了更好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据提存制度相关要求,经孙某家属申请,承办检察官与公证部门多次沟通、协调,最终孙某家属顺利在葫芦岛市连山公证处提存赔偿保证金。

葫芦岛市检察院出台《葫芦岛市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该政策是对轻微刑事案件无羁押必要的积极尝试,其对正确适用刑罚、促进刑事和解、修复社会关系都有着积极意义。本案的成功办理,是我院全面贯彻“少捕慎诉”、宽严相济落实刑事司法政策的生动体现。    

 

                      第一检察部 姚旭


6月8日上午,我院刑事检察一部首次采用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办理一起故意伤害审查逮捕案件,这也是全市首例采用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办理的刑事检察案件。


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是指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属有赔偿意愿且有赔偿能力,但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的诉求没有得到满足,或因双方矛盾激化等原因未能达成和解协议,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属将赔偿保证金提存至公证机构,以此保障被害人获得民事赔偿,减少犯罪嫌疑人非必要羁押,化解社会矛盾的办案制度。

孙某在与朋友吃饭过程中,与被害人王某产生矛盾,孙某将王某打伤,经鉴定,王某构成轻伤二级。葫芦岛市公安局以故意伤害罪对孙某提请批准逮捕。提讯其间,孙某称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但因对方索要赔偿金额过高未达成和解。经查实,该案由民间纠纷引发,孙某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该案符合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适用条件。承办检察官王囡在院领导的指导下,迅速启动保证金提存制度,积极与孙某家属沟通协调,对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进行释法说理,使其家属了解到该制度的适用是为了更好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据提存制度相关要求,经孙某家属申请,承办检察官与公证部门多次沟通、协调,最终孙某家属顺利在葫芦岛市连山公证处提存赔偿保证金。

葫芦岛市检察院出台《葫芦岛市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该政策是对轻微刑事案件无羁押必要的积极尝试,其对正确适用刑罚、促进刑事和解、修复社会关系都有着积极意义。本案的成功办理,是我院全面贯彻“少捕慎诉”、宽严相济落实刑事司法政策的生动体现。    

 

                      第一检察部 姚旭